铜仁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2020年4月15日
铜仁市银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铜仁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Tongre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TB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铜仁市境内注册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自律组织,非盈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贵州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银行保险社团管理的意见》文件要求,促进会员单位实现正当、合法的利益;促进各会员的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之间的协作和联系,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提高为会员的服务水平,努力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推动银行业的有序竞争,促进铜仁市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铜仁监管分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铜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贵州省银行业协会,接受贵州省银行业协会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协会会址设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本协会党的组织由铜仁银保监分局的机关党组织(党总支)代为管理。协会专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挂靠铜仁银保监分局的机
关党组织;若正式党员不足3人,应与铜仁银保监分局成立联合党支部。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
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
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为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目的,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一) 行业自律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6)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 行业维权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2)参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向地方政府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 行业协调
(1)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3) 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4)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四)行业服务
(1)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2) 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3)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4)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5)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持有“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在铜仁市范围内注册的金融机构,接受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是因协会工作需要,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在银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的人员;
(三)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联系电话(申请人应提交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二)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要求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必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四)经协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向协会陈述对金融工作以及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查阅协会章程、会员大会记录、财务报告,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质询;
(六)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七)享有协会提供的涉及管理、经营、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九)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履行同业公约,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及时向协会通报本单位一些重大变动事项,如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地址发生变更等;
(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费用。会员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之前交纳本年度的会费;
(七)积极提供人力支持和必要的物质保障,选派有一定业务能力的干部到协会工作,为协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行长)即为会员代表,会员单位应委派法定代表人(行长)出席会员大会,法定代表人(行长)不能出席时,由其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第十七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需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向理事会发出退会的书面通知,在会员发出通知一个月后,且会员已付清一切应缴纳协会的费用后,会员资格终止,并交回会员证,所交会费不予退回。
第十九条 会员连续1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协会注销、被依法撤销;
(四)个人会员不在银行派出管理机构,协会秘书处任职的,则自动取消个人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惩戒: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被处分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前,向会员大会就有关事项进行申诉。协会应将对任何会员的处分及时向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对协会的注销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协会会员大会通过的涉及会员业务经营的决议、业务规则等,需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2/3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单位会员理事和个人会员理事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个人会员理事由上届理事会提名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铜仁监管分局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理事单位会员代表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由继任者自动接任,理事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连同《会员代表登记表》函告本协会,本协会秘书处及时公告各会员单位。接任者未正式到任,由会员单位临时主持工作者行使理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决定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给予同业制裁和处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和监督银行业协会的财务预决算,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监督银行业协会的各项活动;
(六)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七)负责对会员投诉进行取证调查。
(八)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具有5年以上银行工作或监管从业经验;
(四)热爱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铜仁监管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理事会提名。理事会提名的人选,需由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和纪委出具推荐意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内部程序,由理事会选举出拟任负责人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审批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本协会设会长一人、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9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专职副会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铜仁监管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经会长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提名协会秘书长;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五)组织、领导协会的各项重大活动;
(六)负责协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主持银行业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银行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三)聘请业内专家担任银行业协会顾问;
(四)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五)会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六)在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会长(专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经协商,会长、副会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应积极向协会派驻工作人员,铜仁银保监分局必要时予以协调。会员单位对派驻人员在工资待遇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应等同本单位同类人员。秘书处要协助理事会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协会日常财务的收支和核算,编制协会经费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由协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铜仁监管分局审查后聘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副会长(专职副会长)提名,报铜仁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四十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助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主持聘任秘书处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
(五)副会长(专职副会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处领导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铜仁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负责人或提前改选。
第四十二条 铜仁银保监分局可以派代表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各类专业会议。每次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理事会或责成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安排落实。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还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六章 罢免
第四十四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罢免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补选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九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计划,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先支付清算费用,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清偿债务,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及协会的具体制度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